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

法律服务热线

13917251465
您的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

三十多年不往来继子女,是否有继承权

发布时间:2023年12月08日 来源: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
[导读]:【案情简介】1981年,董老先生与李老师结婚,2016年9月董老先生死亡。2021年初,李老师被刘女士告上了法庭。刘女士声称:1972年,董老先生与刘女士母亲结婚,当时刘女士13岁。刘女士与董老先生及母亲共同生活,虽然1980年2月董老先生与母亲离婚,但是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,其要求依法继承董老先生的遗产。李老师目前所住的房屋为婚后与董老先生共同购 ...

【案情简介】

1981年,董老先生与李老师结婚,2016年9月董老先生死亡。2021年初,李老师被刘女士告上了法庭。

刘女士声称:1972年,董老先生与刘女士母亲结婚,当时刘女士13岁。刘女士与董老先生及母亲共同生活,虽然1980年2月董老先生与母亲离婚,但是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,其要求依法继承董老先生的遗产。

李老师目前所住的房屋为婚后与董老先生共同购,除此之外其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安身。而且李老师在这套房子已经住了40多年,对这套房子有感情,如果房屋被拍卖,她都不知道何处栖身。

【本案争议焦点】

    刘女士是否具有继承权?应该分给她多少折价款?

【律师分析】

1、刘女士具有法定继承权。

董老先生生前未留有遗嘱,那么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。
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属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法所说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
刘女士自13岁与董老先生及生母共同生活,其生活教育费用由董老先生的支出,故应当认为刘女士已与董老先生形成了法律规定的抚养关系。这种抚养关系形成之后,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能自然终止,即不因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而消灭。因此,应当认为刘女士享有继承权。

2、刘女士母亲与董老先生离婚后,刘女士与董老先生交往不如从前亲密是必然。虽然刘女士自称成年后时常看望董老先生,并为董老先生购买生活用品等,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,故刘女士虽仍享有继承权,但因对董老先生的照顾、赡养相较于其他继承人为少,故依法应当少分。

3、李老师应当多分遗产。系争房产为李老师与董老先生婚内的夫妻共同财

产,其中一半为董老先生的遗产。李老师与董老先生共同生活长达三十多年,尤其是董老先生生病住院,李老师对董老先生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,依法应当多分遗产。

法院考虑到审法院根据系争房屋价值、刘女士的贡献、系争房屋状态、避免当事人诉累等情况,酌情确定系争房屋仍由李老师所有,由李老师一次性支付刘女士折价款30万元。

Copyright ©2008-2020

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

版权所有|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: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:大律师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