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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加动迁公司,查清案件事实

发布时间:2023年12月08日 来源: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
[导读]:【案情简介】因上海市三林镇××村××队××街×弄××号(以下简称“系争房产”)的征收补偿利益补偿纠纷,小丁被告上了法庭。原告分别为小丁的爷爷、奶奶和叔叔一家,小丁和其父亲作为本案的被告。小丁父母已经离婚,小丁与母亲共同生活,由于小丁系未成年人,所以小丁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。系争房产的私房面积为180平方米 ...

【案情简介】

因上海市三林镇××村××队××街×弄××号(以下简称“系争房产”)的征收补偿利益补偿纠纷,小丁被告上了法庭。

原告分别为小丁的爷爷、奶奶和叔叔一家,小丁和其父亲作为本案的被告。小丁父母已经离婚,小丁与母亲共同生活,由于小丁系未成年人,所以小丁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。

系争房产的私房面积为180平方米,安置取得三林新村××602室及三林新村××201室两套房屋,对于房屋结算单中的安置金额及奖励费用等原告与被告均认可,《基地结算单、办文单》明确安置人员为4+1人,对于谁是按照两个人头进行安置,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。

诉讼过程中,我们作为小丁的代理律师,向法院申请追加动迁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,查明上述事实。

【本案争议焦点】

没有办法解释具体安置对象的,该怎么办?

【律师分析】

1、动迁公司到庭进行了说明:+1是作为独生子女获得两份动迁利益,而原、被告中符合此条件的只有小丁一人,所以我们要求动迁利益按照2/5的份额进行分割。

2、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。

小丁是父母唯一的孩子,又是男孩。父母离婚之后,小丁是主要跟着母亲共同生活,父亲平时对他照料不多。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调解,小丁父亲愿意让出部分动迁利益将其中一套2室1厅的房产全部登记在了小丁名下。

如果不能够查实+1的份额为小丁的独生子女份额,那么小丁想获得独立的一套房屋的愿望,就根本不可能实现。

正是律师积极去动迁公司调查资料,并且争取动迁公司人员出庭,所以查明了本案的关键事实,为小丁动迁利益的取得打下了坚实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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